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3101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1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1995706.67元,截止2017年7月20日的逾期利息为612681.95元。此后利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对被告张磊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367弄21号602室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在银行承兑汇票主债权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限被告江西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60000元及其截止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481759.02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四、限被告江西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南昌市卓兰实业有限公司、刘明、王江、冯亮、张磊、孙倩对被告江西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6401元,由被告江西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卓兰实业有限公司、刘明、王江、冯亮、张磊、孙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时间
2019-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赣0121执1743号
立案日期
2018-11-02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5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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