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1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4民初549号 |
案号 |
(2017)赣0104执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发根、潘俐娜、周群、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桃香偿还借款本金267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及以借款本金267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九江鑫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周娟对上述借款本金267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2017年2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周发根、潘俐娜、周群、江西周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鑫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