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训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1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0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谢小毛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马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三、被告江西骅能机电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1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920元,由被告马训强承担,此款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谢小毛,被告江西骅能机电有限公司、江西乾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对其中234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3-03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