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丰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02民初1309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2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瞿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912111.77元、逾期利息(含复利)269730.24元、逾期罚息67015.02元,合计4248857.03元(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二、被告瞿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58683元。三、被告江苏新丰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瞿玮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有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江苏新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瞿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60元,由被告瞿玮、江苏新丰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09 |
发布时间 |
2018-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20530106U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新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