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柏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2********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01644号 |
案号 |
(2016)沪0118执00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舜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柏杨应共同归还原告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300元,此款两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30万元,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同年3月30日前归还300,300元; 二、被告上海舜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柏杨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共同偿付原告上海西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其中400万元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率按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67.85714%计付(结算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5万元),400万元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付(结算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万元),265万元自2015年2月17日至同年4月26日期间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付,105万元自2015年5月29日至同年8月11日期间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付,1,000,300元自2015年8月1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付; 上述第一、二项,两被告若有违约,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未履行部分的全部债务自两被告逾期之日起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3,970元,减半收取计11,98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两被告在2015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