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林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2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2805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鸿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截止2016年10月27日的利息、罚息613555.98元及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7.8%计算、罚息利率在此基础上增加50%);二、被告南昌鼎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金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博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玥誊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升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润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饶市惠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祁钢、刘廷献、万辉、万腊根、刘廷风、徐荷花、汪林妹、龚雪梅、江虹、陈冬英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上述款项限各债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南昌鼎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博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玥誊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升日投资有限公司、南昌润隆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惠通贸易有限公司、黄祁钢、刘廷献、万辉、万腊根、刘廷风、徐荷花、汪林妹、龚雪梅、江虹、陈冬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鸿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鸿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鼎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林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博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玥誊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升日投资有限公司、南昌润隆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惠通贸易有限公司、黄祁钢、刘廷献、万辉、万腊根、刘廷风、徐荷花、汪林妹、龚雪梅、江虹、陈冬英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时间
2018-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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