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90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川2022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资阳宏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本金1800万元截止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106.4001万元及借款本金1800万元从2016年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对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仙鹤观村一组的商住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国用[2013]第2225号,使用权面积:2520.9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人民币753.5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对被告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位于天池镇仙鹤观村四社的商服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国用[2009]第0849号,使用权面积:2161.80㎡)、位于天池镇西郊的商服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国用[2013]第3761号,使用权面积:1831.1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人民币1226.5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冯鹏、刘硕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在最高债权人民币18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冯鹏、刘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资阳宏雁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时间
2017-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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