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3124民初270号 |
案号 |
(2020)新3124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范材灵工程款金额确定为220万元,采取分批分次方式支付,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第一批次,2019年4月11日,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新q-b2310小型轿车一辆(品牌型号别克牌sgm7205ata,车辆识别代号lsgga53y4bh097772)交付原告范材灵,用于折抵工程款10万元。原、被告双方需配合完成车辆审验、过户手续,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利由原告范材灵享有,所有义务由原告范材灵承担。三、第二批次,2019年度,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范材灵工程款50万元,具体为2019年4月30日支付20万元;2019年5月20日支付5万元;2019年6月20日至11月20日,共计6个月,每月支付3万元,合计18万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7万元。四、第三批次,2020年度,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范材灵工程款80万元,具体为2020年1月20日至11月20日,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5万元,合计55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25万元。五、第四批次,2021年度,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范材灵工程款80万元,具体为2021年1月20日至11月20日,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5万元,合计55万元;2021年12月31日支付25万元。六、2021年1月25日,原告范材灵应当向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工程款发票,发票金额为130万元,税金由原告范材灵承担,但仅限于6.77%的部分,如有超出部分由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七、被告泽普县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如出现任何一笔应付款项超过付款时间节点未能按期履行,原告范材灵有权对剩余所有欠付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受付款时间节点的限制。八、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九、本案案件受理费89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86元,已由原告范材灵预缴。由原告范材灵自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246734271990 |
登记机关 |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津泽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