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3********2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3民初1457号(2016)赣0103民初1457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1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杨华、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8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被告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 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 140元,由被告杨华、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萍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0-24 |
发布时间 |
2016-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