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3********2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3民初1457号(2016)赣0103民初1457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1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杨华、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8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被告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 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 140元,由被告杨华、重庆华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萍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时间
2016-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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