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毛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1512号
案号
(2017)赣0121执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省冠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57297.72元及利息74338.53元(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共计5031636.25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承兑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二、被告江西省冠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南昌市齐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冠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齐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冠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452元由被告江西省冠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齐昌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时间
2017-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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