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清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822********0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581民初1780号
案号
(2020)吉0581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清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货款33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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