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时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1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583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83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对被告罗时锋用于抵押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宝源大市场17号楼121室房产享有通过以抵押财产折扣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省城隍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海英、罗时锋、胡玉龙、熊润贞、胡小军、胡小兰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433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承担2335元,各被告共同承担5200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随上述债务一并归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4-10
发布时间
2015-06-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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