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4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5民初712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3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焕利贷款金额本金10万元;支付原告刘焕利利息12000元,利息核算至2016年11月27日,自2016年11月28日起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续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该款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焕利已垫付,限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刘焕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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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艳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508499225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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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乐亭县乐亭镇发展大道42栋13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