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后山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69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4民初1037号
案号
(2020)川0524执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叙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龙马潭新东盛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建筑物资租赁费800330.7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数额与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见下表);起止日期本金数额2017年11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时止17775.892017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1818.002017年12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0006.492017年1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6516.662018年2月14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6516.662018年3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1047.3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6516.662018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42049.32018年6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2119.22018年7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0437.982018年8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2119.242018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2119.24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6627.32018年11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8514.9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6627.3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58515.132019年2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47003.47二、驳回原告泸州市龙马潭新东盛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3元,减半收取计6386.5元,由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余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4326945274G
登记机关
叙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册地址
叙永县后山镇后山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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