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2********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2民初401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1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凯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43166.67元;二、被告江西凯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按年利率22%计算;从2014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周忠华、龚平、龚捩玲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忠华、龚平、龚捩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凯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昌市东湖区中金财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7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江西凯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忠华、龚平、龚捩玲负担41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5-15
发布时间
2017-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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