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2********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民初323号
案号
(2017)赣01执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万元及截止2016年6月15日的利息691529.17元;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应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有权对被告奚凯位于南昌县向塘北大道1188号上海新城住宅区35栋二单元502室、501室、101室,南昌县向塘北大道1188号上海新城住宅区35栋一单元501室、203室、103室、201室(权利证书号分别为: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878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881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882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768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774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738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773号)共七套房产和被告魏晓兰位于南昌县向塘北大道1188号上海新城住宅区35栋一单元503室(权利证书号为: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01021237号)的一套房产,总计八套房产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奚凯、魏晓兰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江西省隆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盛大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奚凯、李勇、裴阳、洪卫星对被告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江西省隆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市购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深度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盛大恒业投资有限公司、奚凯、李勇、裴阳、洪卫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亮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2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承担258 元,各被告共同承担19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时间
2018-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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