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8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1民初272号(2016)赣0121民初272号 |
案号 |
(2016)赣0121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二、被告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闵德强、闵玉兰对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闵德强、闵玉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闵龙骥对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闵龙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闵德强、闵玉兰、闵龙骥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西润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闵德强、闵玉兰、闵龙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时间 |
2016-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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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闵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1177586253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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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东方广场165号A座2单元8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