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兴业海翔畜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3民初1757号 |
案号 |
(2020)桂0923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给原告吴家清;二、被告吴大深应支付利息给原告吴家清(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广西兴业海翔畜牧有限公司应在借款本金640万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被告吴大深、广西兴业海翔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大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24672457986T |
登记机关 |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兴业县北市镇钦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