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兴业海翔畜牧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2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3民初1757号
案号
(2020)桂0923执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大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给原告吴家清;二、被告吴大深应支付利息给原告吴家清(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广西兴业海翔畜牧有限公司应在借款本金640万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被告吴大深、广西兴业海翔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大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924672457986T
登记机关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兴业县北市镇钦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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