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1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桃民初字第560号(2015)西桃民初字第560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1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旺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本金4188775.61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1 日,利息为1654335.7元,并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为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辉、吴少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910元,由被告江西旺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辉、吴少清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生效日期:2016.6.1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时间
2016-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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