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5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564(2015)西桃民初字第564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怡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本金2697233.56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1 日,利息为1479155.35元,并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为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细玉、王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980元,由被告江西怡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细玉、王玲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11 |
发布时间 |
2016-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