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5117
执行依据文号
564(2015)西桃民初字第564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怡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本金2697233.56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1 日,利息为1479155.35元,并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为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细玉、王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980元,由被告江西怡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细玉、王玲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时间
2016-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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