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吉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9001********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581民初2344号
案号
(2020)吉0581执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化肥款243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6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348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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