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吉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9001********1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581民初2344号 |
案号 |
(2020)吉0581执8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吉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梅河口市阜康化肥有限公司化肥款243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6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3486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