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家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4********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681民初545号 |
案号 |
(2020)吉0681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家宝、于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价款本金57623.79元,并按照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罚息按照借款利率8.32%加收30%计算。;被告临江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家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保证责任;被告临江市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家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家国、于文霞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