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彩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4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162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162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彩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截止2015年12月17日止的贷款本金500万元,尚欠利息735496.75元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914098.61元,尚欠利息646429.22元,2015年12月18日起至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昌亚豪制衣有限公司、南昌群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春华、龚琴、魏伟、胡槐军、谢志斌、吴小丽、魏国军、祝青燕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昌亚豪制衣有限公司、南昌群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春华、龚琴、魏伟、胡槐军、谢志斌、吴小丽、魏国军、祝青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彩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13元,由被告江西彩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亚豪制衣有限公司、南昌群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春华、龚琴、魏伟、胡槐军、谢志斌、吴小丽、魏国军、祝青燕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6-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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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旺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11558489191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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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69号御锦城住宅区14栋1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