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7********6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103民初1422号
案号
(2019)藏0103执9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麒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平返还100万元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14万元,共计114万元;二.被告陈芳、孙建国对上述被告陈麒麟返还原告张平1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06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7530元,由被告陈麒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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