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7********6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03民初1422号 |
案号 |
(2019)藏0103执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麒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平返还100万元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14万元,共计114万元;二.被告陈芳、孙建国对上述被告陈麒麟返还原告张平1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06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7530元,由被告陈麒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