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4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藏0103民初355号 |
案号 |
(2019)藏0103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春升号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268 240元及原告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损失39 152元,共计1 307 392元;二、被告陈瑞春、张兴满、陈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西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 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汉市春升号茶业有限公司、陈瑞春、张兴满、陈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