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04民初3690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利平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1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总计不超过月利率2%)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马建芳、万燕平、万杰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被告向利平、马建芳、万燕平、万杰未能按前述向原告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含借款利息、逾期的罚息、复利),则原告可就全部未还借款本息(含借款利息、逾期的罚息、复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本案抵押物(登记于被告马建芳、万燕平名下位于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一段69号1栋1单元5楼7号,不动产权证号:双房权证双权字第0226496号、第0226497号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原告同意自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自愿解除对被告向利平、马建芳、万燕平、万杰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3元、本院减半收取849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91.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向利平、马建芳、万燕平、万杰承担(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