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11********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桃民初字第798号 |
案号 |
(2016)赣0103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与被告南昌市宏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XHE001号《个人授信协议》、编号为2015XHJ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南昌市宏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借款本金2970610.82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若被告南昌市宏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汤国华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170号3栋2单元501室(第5层)房屋(证号:洪房他证西湖区字第1001041967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西科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小英、汤国华、杨淑华、汤国平、汤芬芬对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菠以与被告汤芬芬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判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0400元,由八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12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