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509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09号
案号
(2016)赣01执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文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15%计算); 二、被告唐保龙、南昌辉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唐保龙、南昌辉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唐静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文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告唐静、唐保龙、南昌辉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765元,由原告江西文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静、唐保龙、南昌辉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时间
2016-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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