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6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465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465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海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截止2014年12月3日的借款本金6200756.2元及利息175711.45元(自2014年12月4日至还清全部项止的利息按双方的商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若被告江西省海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期还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都司前支行有权对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李海华、张小兰对上述第一项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5-20
发布时间
2015-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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