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丽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23********2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01914号 |
案号 |
(2016)沪0106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诗渔、被告张钢琴、被告上海锐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支付截止2015年3月21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53,731.21元,并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陈诗辉、被告陈建容、被告陈罗德、被告傅丽芬、被告周华瑞、被告第一钢市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钢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诗渔、被告张钢琴、被告上海锐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诗渔、被告张钢琴、被告上海锐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9.8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