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小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4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民初178号 |
案号 |
(2017)赣01执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3497248.62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6年4月6日为4418339.55元;以13497248.62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如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权证号为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108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1107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1201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114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203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202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1010002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710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3020002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506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9010002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1140002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803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5040001号、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5070001、进贤县林证字(2006)第1705060002号的林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如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徐光辉在景德镇御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1240万元股权的折价、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徐光辉;徐光辉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景德镇御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光辉、方小兵对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景德镇御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光辉、方小兵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04元,由中林公司、景德镇文化公司、徐光辉、方小兵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