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82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82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偿还已经垫付的第一笔黄金购进款本金人民币1840684.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840684.7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的利率按日计收,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偿还已经垫付的第二笔黄金购进款本金人民币5461050元、套保平仓款42207.75元、应付未付的租赁费用(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2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03257.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5703257.7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的利率按日计收,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31元(诉讼费8826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9131元,执行费用据实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魏庆来、章丽莉对被告被告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未能履行上述各项债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对被告魏庆来、章丽莉及被告梁一帆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南昌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17室(第1-2层)(房权证编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777621号)、南昌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70室(第1-2层)(房权证编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1000777847号)依法变卖、拍卖处理并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88262元减半收取441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9131元,由被告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诉讼费44131元退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10 |
发布时间 |
2015-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丽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商务楼K区K619-K623室(第6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