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3********5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红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东执字第01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华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计算)。 二、被告江西隆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欣、刘建平、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红卫、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发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江西华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隆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欣、刘建平、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红卫、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发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6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4760元,由被告江西华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隆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欣、刘建平、江西省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红卫、江西好运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俊、胡发顺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2-09 |
发布时间 |
2016-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