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5********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1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94788元及利息、复息(截止至2015年2月14日,利息282480.33元、复利18557.98元,自2015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复息,以借款本金199478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尚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峰、周海兵、熊文强、张素红、汤国友、熊春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南昌市尚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峰、周海兵、熊文强、张素红、汤国友、熊春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00元,由被告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尚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峰、周海兵、熊文强、张素红、汤国友、熊春花承担,此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12-07
发布时间
2016-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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