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043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民终3219号
案号
(2018)冀0121执9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彭朝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二、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彭朝杰水泥输送泵一台折价款160000元;三、马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彭朝杰租金94801元;四、驳回彭朝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上诉人马志刚负担2000元,由上诉人彭朝杰负担500元。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朝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彭朝杰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马志刚为长沙志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是赤峰云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彭朝杰与吉运公司存在砼泵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赤峰云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彭朝杰融资租赁吉运公司的砼泵提供了不可撤销租金担保书,彭朝杰所租赁的砼泵是自长沙志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而马志刚是长沙志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是是赤峰云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所涉砼泵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吉运赤峰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彭朝杰购买长沙志途机械有限司混凝土输送泵一台。彭朝杰在吉运集团赤峰分公司做的分期付款业务,彭朝杰未按时还款。吉运集团已将彭朝杰设备收回。吉运集团赤峰分公司与彭朝杰所发生一切经济纠纷与长沙志途机械有限公司马志刚无关,与担保人解除关系。备注:长沙志途机械有限公司马志刚负责把彭朝杰混凝土泵管道送回,交付吉运集团赤峰分公司。”由该证明内容可知,吉运公司出具该证明时,案涉砼泵已被收回,而备注中载明负责送回砼泵的是马志刚,该证明同时载明了,担保人已免责。因此,马志刚辩称未参与扣回案涉砼泵设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彭朝杰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2年4月19日交给马志刚砼泵款260000元,马志刚对收到该款予以确认,只是辩称该款是另一台设备的款项,但未提交彭朝杰向其购买另外一台设备的买卖合同或其他证明双方存在另一台设备买卖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辩称2012年4月19日所收马志刚砼泵款260000元是另一台设备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彭朝杰为案涉砼泵共支付了402373元,其中支付给吉运公司142373元,支付给马志刚260000元。因吉运公司称彭朝杰欠付租金为165199元,故彭朝杰多付的款项为260000-165199=94801元。因彭朝杰的26万元是由马志刚收取,故多收的款项,应由马志刚予以返还。因案涉砼泵是由吉运公司收回,且该案涉砼泵折价款为160000元,故在彭朝杰已足额支付了案涉砼泵的全部款项后,对该砼泵享有所有权,其要求吉运公司返还该砼泵折价款16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彭朝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二、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彭朝杰水泥输送泵一台折价款160000元;三、马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彭朝杰租金94801元;四、驳回彭朝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上诉人马志刚负担2000元,由上诉人彭朝杰负担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10-15
发布时间
2018-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六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4361935M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5号楼9-12层101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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