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长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25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恒兴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文安县成龙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47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被告欠原告货款数额247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金长太对上述本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6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沈阳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金长太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