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长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6民初25号
案号
(2020)冀1026执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恒兴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文安县成龙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47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被告欠原告货款数额247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金长太对上述本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6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沈阳恒兴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金长太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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