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8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赣民二终字第43号(2015)赣民二终字第43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西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00元。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三、江西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垫付款共计人民币11814448.2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437131.95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四、对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在最高额1200万元人民币限额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对拍卖、变卖陈梅、魏庆来所有的位于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701号和7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新建县字第1000076733号、第1000076739号,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新建县字第1000088681号、第1000088682号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陈梅、王涌、魏庆来、章丽莉对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在最高额1200万元人民币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陈梅、王涌、魏庆来、章丽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西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10 |
发布时间 |
2015-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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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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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7栋A单元25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