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5********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民初字第2770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0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莉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李萍借款本金540万元;二、被告青岛利渤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红、被告青岛海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45元,减半收取25272.5元,由被告王莉、被告青岛利渤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红、被告青岛海坤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李萍已预交,四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1-05
发布时间
2015-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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