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民初字第707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0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凯泰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二、被告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等,自2014年4月16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 三、被告江西省凯泰实业有限公司、卢全国、熊建红、汪登银、杨阳、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被告江西省满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凯泰实业有限公司、卢全国、熊建红、汪登银、杨阳、南昌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虞晓光、杨琴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29 |
发布时间 |
2015-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