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581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借款本金1580万元及其利息[以12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止按《借款合同》(编号:0147140030)约定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0794.25元从中扣除]; 二、被告周海春、陈梅、魏庆来、章丽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对被告陈梅、魏庆来、章丽莉、王涌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699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新建县字第1000081558号)、新建县长堎镇文化大道879号恒茂世纪花园南区3栋201室(他项权证号:1000081563号)、新建县长堎镇文化大道879号恒茂世纪花园南区3栋202室(他项权证号:10000815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四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4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金域名都支行负担100元,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海春、陈梅、魏庆来、章丽莉、王涌连带负担1400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5-13 |
发布时间 |
2015-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