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小李之日其七日内偿付原告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及利息2719146.92元。二、限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随上述第一款债务-并向原告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三、被告周海春、汪蕾、江西高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庆来、章丽莉、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汪登银、杨阳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周海春、汪蕾、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庆来、章丽莉、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汪登银、杨阳承担以上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如果被告南昌永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海春、汪蕾、江西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庆来、章丽莉、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汪登银、杨阳未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奶向原告就爱你关系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以上债务清偿之责时,则原告可以对被告江西凯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雍景台2栋1单元902室的房产、被告魏庆来、章丽莉名下的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的房产、被告魏庆来、章丽莉名下的西湖区盛世东方商贸城3号楼的房产、汪登银名下的南昌县金沙二路4055号九里象湖城住宅区12栋3单元401室的房产、被告陈梅名下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18栋1单元1101室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江西省外经贸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12-30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