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2********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2民初170号
案号
(2020)浙0522执10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长兴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辉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14195.97元(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合计124195.9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剑能、倪建华、高会华、邹彩妹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剑能、倪建华、高会华、邹彩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辉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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