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2民初170号 |
案号 |
(2020)浙0522执1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辉给付原告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14195.97元(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合计124195.9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剑能、倪建华、高会华、邹彩妹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剑能、倪建华、高会华、邹彩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辉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