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3********2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4民初1285号
案号
(2020)豫0204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聂俊每月支付原告李红5000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股权投资有收益时为止);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聂俊赔偿原告李红因其无故关闭长葛服装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65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聂俊偿还原告李红代为清偿的债务共计77285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9元,原告承担240 元,被告承担12229 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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