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城县丰华生鲜超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59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1民初2852号 |
案号 |
(2020)赣0721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城县丰华生鲜超市、郑旭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赣县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中介费、贷后管理费10800元及违约金5400元。二、被告石城县丰华生鲜超市、郑旭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赣县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所垫付的利息2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6月5日起按2700元/月×2%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原告代偿借款所垫付的利息2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6月23日起按2700元/月×2%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原告代偿借款所垫付的利息2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2700元/月×2%计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原告代偿借款所垫付的本息30351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303510元/月×2%计息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石城县丰华生鲜超市、郑旭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赣县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邓扬志对被告石城县丰华生鲜超市、郑旭洪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95元,减半收取3248元,由被告石城县丰华生鲜超市、郑旭洪、邓扬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旭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60735L591452074 |
登记机关 |
石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迎宾大道东方明珠水晶阁4号楼S-D1135、S-D1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