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3********3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502民初3883号
案号
(2020)浙0502执1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吴兴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英、徐东应共同支付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8482.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孙英、徐东应共同支付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止为13105.68元,第二部分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38482.7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三、被告孙英、徐东应共同支付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被告孙英、徐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4元,由被告孙英、徐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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