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0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民终3651号
案号
(2019)冀1002执1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东亚返还原告刘博借款本金13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16%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杨柳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00元,由被告徐东亚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二审另查明,在刘博出借款项给徐东亚前后,徐东亚、杨柳在珠海市购置了三套房产,三套房产均登记在杨柳名下。关于购房资金的来源,珠海市香洲区前河西路233号20栋203别墅的定金300万元,杨柳承认不是其支付,述称可能是徐东亚委托其朋友支付,另外首付款300万元由徐东亚转账给杨柳,由杨柳支付给开发商。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路166号商业楼1单元1605号房、1606号房,该房产同样登记在杨柳名下,但杨柳认可房屋首付款不是其支付的,其述称可能是徐东亚的朋友代为支付。上述三套房产在购买后,每月需还贷8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应当作为杨柳与徐东亚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博与徐东亚签订的借款协议虽然载明用于公司经营,但涉案款项直接打入了徐东亚的个人账户,包括之后的支付利息也是通过徐东亚的账户支付利息,因此该笔债务实际上是徐东亚个人所付债务。关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徐东亚、杨柳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杨柳与徐东亚购买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路166号商业楼1单元1605号房、1606号房发生于刘博出借款项给徐东亚之后,杨柳主张不是用刘博的款项购买的上述房屋,但货币作为种类物,在打入徐东亚账户后不能区分具体,杨柳的上述抗辩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的三套房产均登记在杨柳名下,三套房产每月还贷8万多元,大部分还贷也显示是徐东亚将款项支付给杨柳,然后由杨柳偿还贷款,可以证实徐东亚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杨柳辩称徐东亚转账给杨柳的款项是徐东亚欠杨柳及其父母的钱,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博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徐东亚、杨柳返还上诉人刘博借款本金13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年利率16%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上诉人刘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徐东亚、杨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上诉人徐东亚、杨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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