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5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2民初689号
案号
(2018)赣0722执10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校平支付货款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杨校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0元,由原告杨校平承担13140元,被告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0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景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时间
2018-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艾卫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065376834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中侨路(博大花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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