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文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4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3472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伟借款本金647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44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34000元从前述利息中扣除);二、被告肖昌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彪对上述借款本金447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400元,由被告龙文全、肖昌云、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陈彪共同负担5000元。保全费4728元,由被告龙文全、肖昌云、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陈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