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3民初848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 一、被告潘超、付艳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01262.15元及利息23776.23(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二、被告韦义仲、苏美荣、黄庆光、宁莲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超、付艳芳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75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负担134元,由被告潘超、付艳芳、韦义仲、苏美荣、黄庆光、宁莲负担26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