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2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2818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佑民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831‰计算;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10.92465‰计算,以上利息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33741.22元)。二、被告许昌金世佳电气有限公司、牛建超、崔新民、李琼、王明生、邢志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金世佳电气有限公司、牛建超、崔新民、李琼、王明生、邢志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佑民盛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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